业务流程

签订广告服务合同及付款

 1、签订广告合同时,代理公司需持有客户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代理委托书正本,并提交二份加盖公章的广告代理公司、客户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及其景观广告画面的版权证明,若涉及商标则需提交注册商标的法律文件,该广告或景观画面在广告播出后发生包括版权在内的任何纠纷,华风集团和中央电视台不承担任何责任,由广告代理公司或客户承担法律责任。给华风集团造成损失的,广告代理公司和客户应予赔偿。

    2、严格执行先付款后播出的原则。并实行压一播一的规定。签订城市景观广告合同时,必须先交纳定金。本节目广告代理公司的代理周期最短为二个月,每一单元定金为20万元人民币,多签多付。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按每月10万元可冲抵当月的播出款。

   3、签订距播出日期30天以上的播出合同,播出款按月在距播出日30天前付清;签订距播出日30天内的播出合同,首月播出款应在签订合同当日付清,余款按月在距播出前30天全部付清。逾期未付,则视为违约,播出合同自动终止,定金不予返还。

    4、客户或代理公司如提出停播,须出具客户(或代理公司)的停播申请书原件,说明申请停播的原因,经广告部批准方可办理,定金不予返还。在距播出日期30天以上的,退还未播出款。如逾期通知或未通知则不退还所有款项。

5、广告代理公司应严格执行华风集团广告部制定的广告价目规定和合同规定。广告价格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广告代理公司或广告主应严格履行,不得更改。单方降价、高价销售,或逾期不付款项者,将视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华风集团广告部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扣除其信誉保证金,定金不予返还,并取消其代理资格。

华风气象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告部对本说明及价格体系拥有最终的解释权。